政讯通中心

欢迎访问 律师在线网!

当前所在:首页 > 成功案例 > 正文

某贸易公司走私铁矿石案直接责任人员取得不起诉结果(“计核偷逃税款”辩护专项展示)

发布时间:2020-04-14  作者:  来源:

一、案情概要

起诉意见书指控:甲公司于2013年-2016年伙同30家国内货主,将进口货物的实际价格拆分为L/C价和T/T价,以L/C价进行申报,T/T价款则由公司安排其他人员通过其他渠道支付至境外,涉嫌伪报价格走私进口铁矿石,并计核出偸逃税款为2000余万元。

起诉意见指控张某在甲公司受老板的指示开具信用证、对外支付L/C货款,并对甲公司全部的偸逃税额承担责任。

二、辩护策略和处理结果

针对起诉意见书指控张某“帮助国内货主按照虚假报关价格办理信用证开立手续”这一“犯罪事实”,辩护人通过对全案证据材料的梳理、细致的分析,决定从海关律师团队最擅长的核减走私偷逃税款入手,寻求有效辩护的成果。

(一)向检察院提出重新计核偸逃税款的辩护意见

要求查实张某涉案范围、准确确定偸逃税款数额,排除非张某“所为”,准确确定张某“所为”。通过细致地阅卷,辩护人终于找出证据材料中信用证相关疑点,从时间、空间两个维度提出了排除意见。

(二)充分运用相关规定,为界定张某责任提供支持

围绕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定条件,提出本案不满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结果

某检察院以“无法依据客观证据计核其偸逃税款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

文章来源:孙国东海关律师团队《走私普通货物罪核减偷逃税款实际案例系列谈》

海关律师详细解读:走私偸逃税款计核不清,某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网概况 会员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投稿服务 广告服务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律师在线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金政国信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律师在线网 lszxwx.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4049160号-47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

北京金政国信资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