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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女性平等就业权 求职遇歧视可提起诉讼

发布时间:2020-04-14  作者:  来源: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劳动法分会围绕“妇女权益保障”这一主题开展了公益普法讲座活动。北京青年报记者在活动现场了解到,按照最新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女性在招聘录用中遇性别歧视,可以平等就业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

在现场答疑中,有一名女士表示,其在办理员工入职体检时,企业要求拟录用员工填写一张体检申请表,其中有一项为已婚女性“是否怀孕”。该女士就此提问:这样的要求是否涉嫌性别歧视?是否属于《通知》规定的情形?是否会导致企业遭受处罚呢?

对此,海淀区仲裁院院长王春泽表示,人力社保部等9部门最近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中明确,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包括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等。

遇到性别歧视该怎么办呢?王春泽指出,一是可以通过12333、12338、12351热线等渠道,对就业性别歧视举报投诉,届时相关部门会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进行调查和调解,督促限期纠正就业性别歧视行为。被约谈单位拒不接受约谈或约谈后拒不改正的,将依法进行查处,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

同时,王春泽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法〔2018〕344号的规定,女职工因就业歧视可以向法院以平等就业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据了解,存在性别歧视和侵害“三期”权益的用人单位将面临行政处罚。通知中明确,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我国《劳动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劳动就业上男女平等是宪法原则的具体化,也是我国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用人单位不能以性别为理由拒绝录用妇女,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用人单位不能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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