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死亡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0-04-14 作者: 来源:
【概述】
1、什么是宣告失踪、死亡申请书?
宣告失踪(或死亡)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或死亡人)的制度。
2.宣告失踪、死亡申请书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1)首部
①标题:写“宣告失踪(或死亡)申请书”。
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基本情况这一部分主要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申请人是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
(2)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宣告 (失踪人姓名)失踪(或死亡)::
(3)事实与理由
该部分主要是陈述为何要宣告某人失踪或死亡,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并指出已经符合法定的宣告条件。
(4)尾部及附项
致送人民法院名称;申请人签名,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注明申请日期;有附项的附上相关证据及材料,如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5)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民一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第一百八十六条 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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