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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无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0-04-14  作者:  来源:

【概述】

1.什么是宣告无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申请书?

宣告无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申请书是指某人(通常为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请求宣告某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文书。

2.宣告无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申请书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1)首部

①标题:写“宣告无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申请书”。

②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基本情况这一部分主要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

况。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申请人是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

(2)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宣告________(被申请人姓名)为无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3)事实与理由

该部分主要是陈述为何要宣告某人为无(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写明相应的事实及原因。

(4)尾部及附项

致送人民法院名称;申请人签名,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注明申请日期;有附项的附上相关证据及材料,如医院开具的书面证明。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第一百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第一百九十条 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舱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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