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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用于走私而被没收的船舶,通过行政复议成功取回

发布时间:2020-04-14  作者:  来源:

一、提要

某地注册小型渔船一艘,从公海驶回内地时,船上除了合法捕捞鱼类产品外,还载有藏匿有未申报的14箱电子产品。经海关数量清点及税款计核,上述电子产品涉及偷逃税款为9万元。因涉嫌走私应税货物,船上货物、船舶都被扣留,船长李某接受了海关调查。海关调查后认定,该船长李某当天受朋友之托从公海上的船舶接驳装运了上述电子产品,收取好处费。李某的行为构成走私行为,上述电子产品、船舶均被没收。

二、过程及结果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海关律师团队围绕《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对“没收走私运输工具”这一问题焦点,从以下几个方面组织了法律意见,提出行政复议:

 (一)在什么情况下海关可以没收走私运输工具?

 (二)如何理解“专门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

 (三)如何理解“2年内3次以上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

 (四)非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能否予以没收?

 (五)海关没收走私运输工具是否应当以该运输工具属于走私行为人为前提?

经过复议,复议机关撤销了海关作出的没收船舶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决定没收的船舶予以发还。

三、律师办案体会

没收运输走私货物物品的运输工具如机动车辆、船舶、飞行器等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情形,否则,则属于违法行政。

无论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还是刑事案件,都会涉及到财产罚(冻结账户、行政扣押、没收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追缴价款、没收违法所得等)或财产刑(罚金、没收财产)问题,对于当事人来说,积极争取有利的结果,其意义不容小觑。律师在办案中,应深入研究案情,挖掘有利线索,充分运用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案例详情及海关律师解读:运输工具船舶载有走私货物就一定要没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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