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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成品油案计核偷逃税款的价格来源之辩(“计核偷逃税款”辩护专项展示)

发布时间:2020-04-14  作者:  来源:

一、案情概要

杨某与吴某合伙购买船只,杨某负责货源并联络买家,吴某负责借款、收付款。2015年10月至2016年4月间,他们雇佣船员船工驾驶船只从公海母船上接驳成品油,经未设关码头偷运进境。成品油偷运进口后存入码头附近油库,之后销售给国内炼油厂。海关查获其共走私柴油12000多吨,计核偷逃税款2000多万元。

 二、辩护思路和结果

(一)什么是海关价格资料,海关在计核时标明计税价格来源是“海关价格资料”是否合法?

(二)在有实际交易单价的情况下,海关不予采用是否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三)《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简称《计核办法》)规定成交价格优先适用体现的刑法原理和条文精神。

如果海关计核偷逃税款时,罔顾有证据证实的成交价格,反而使用了比这一成交价格更高的“海关价格资料”,则计算出来的偷逃税款会远远超出了当事人主观上追求与客观上可能偷逃的税款,这必然超出了其本身的责任范围,出现罚过其责的后果。

文章来源:孙国东海关律师团队《走私普通货物罪核减偷逃税款实际案例系列谈》

海关律师详细解读:有成交价格海关却按价格资料计核偷逃税款合法吗?

作者介绍:

孙国东律师,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原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于2006年5月创立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广和所海关业务委员会负责人。曾在深圳海关工作15年,2001年起从事律师职业。执业19年,承办了各类走私犯罪案件的辩护工作,其中不乏在国内具有重大影响、案值过亿甚至过10亿的重特大案件;还擅长办理海关贸易领域各类非诉讼咨询、代理事务,包括关税事务、海关估价、商品归类、原产地、海关稽查、海关行政处罚等。(截至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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