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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盘龙:拍摄法律援助微电影《不再沉默》

发布时间:2021-04-08  作者:佚名  来源: 司法部政府网

  《反家庭暴力法》已经实施五年有余,《云南省反家庭暴力法实施条例》也于2021年3月1日生效实施。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法律援助中心用拍摄微电影的宣传方式,引导更多受到家暴的女性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微电影《不再沉默》根据盘龙区法律援助中心办理的真实案例改编,故事讲述了受援人段某梅因家庭琐事被丈夫刀某长期毒打,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重伤二级的事故。段某梅在家人支持下鼓起勇气向盘龙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向刀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离婚诉讼。最终,刀某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并赔偿段某梅各项损失5.6万元。段某梅的离婚请求也获得了法院支持。

  家暴维权指南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条和《云南省反家庭暴力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诽谤、散布隐私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遭遇家暴,尽快向以下机构寻求帮助。

  (一)公安机关

  目前,发生家庭暴力后的第一选择仍然是报警。根据规定,所有打到110指挥中心的报案都记入系统,然后分派到相应辖区派出所。派出所处理警情后,需要填写处理结果。因此,警察接警后必须及时出警。

  警察出警后,作为受害者,可以索要告诫书。根据《云南省反家暴法实施条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暴力行为,应当出具告诫书:

  1. 未取得受害人谅解的;

  2.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的;

  3. 因实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的;

  4.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告诫的其他情形。

  这就意味着,只要受害人不谅解,公安机关就应该出具告诫书。这一规定,势必会为受害者增加底气,每一个被家暴的都应该报警,而每一次出警,都应当有家庭暴力告诫书。因为,起诉到法院后,出警记录和告诫书是两项非常非常重要的证明家庭暴力发生的书面证据。

  (二)当地的妇联、村(居)委会、所在单位等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因此,发生家暴后可以及时向当地的妇联、村(居)委会、所在单位等机构求助,并请求作好询问笔录,记录详细情况。

  (三)法律援助中心

  根据《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公民经济困难,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如遭受家暴,可拨打云南省法律援助热线12348或盘龙区法律援助热线0871-63187564寻求帮助。

  (四)人民法院

  法院出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也是斩断家庭暴力的一个利器。被家暴之后,虽然报警,但如果害怕对方会继续动手,害怕施暴方式更隐蔽,受害者也可以向当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身保护令措施有:

  1.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 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 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 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

  (五)专业的心理咨询机构

  如果由于长期的遭受暴力已经造成了心理上的创作,也可以寻求专业心理咨询机构帮助。

  最后谈谈关于证据的问题

  家暴,最可怕的是侵害的当时,但最为难的,可能是遭受家暴后的维权问题。理想的状况是,让家庭暴力成为离婚中对方的过错,因此而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多分共同财产。现实的状况是,很多人在诉讼阶段并没有留存太多有力的证据,导致法院不能支持自己的诉求。

  那么,如果不幸遭遇家庭暴力应当搜集哪些证据呢?

  1. 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

  向公安人员报警的记录与公安人员的询问笔录等材料都是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告诫书更是作为家庭暴力的直接证据。因此,报警后一定要记住报警的机构和出警的警官,方便后期调查取证。有条件的,尽量索要告诫书。

  2. 相关机构、组织制作的书面材料

  受害人遭遇家庭暴力时,应及时请村(居)民委员会、妇联、法律援助机构、庇护所及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制止、劝阻、调解,这些机构制作的书面材料可以作为证据提交。必要时,受害人还可委托律师或申请法院依职权向人民调解组织、妇联、村(居)委会等组织调查取证。

  3. 就医证明

  受害人遭遇家庭暴力后,应及时到正规医院就医,并保存好病历、照片等就医证明。如受伤严重,还应到鉴定机构做伤残等级鉴定。这些都是今后维权的重要证据。

  4. 证人证言

  受害人的亲戚、朋友,其成年子女、具有认知能力的未成年子女和邻居出具的证言也是认定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

  5. 视听资料

  手机已然成为日用品的今天,被家暴后,照片、视频,双方谈判时的录音等视听资料也成为重要证据,除此双方的聊天记录、音频视频等电子信息,也是反映家庭暴力伤害情况的重要依据。

  6. 其他书面证据

  对家庭暴力行为,如双方协商解决的,受害人可要求加害人出具书面悔过书与保证书,或进行录音录像。悔过书、保证书等也可以作为书面证据。

  短信、微信、QQ中,施暴人承认施暴,并承诺不施暴的保证言论也可以作为书面证据。

  心理咨询或者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建议、诊断结果也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证据只有照片和视频还远远不够,因为这些证据极易被对方推翻,法院可能并不采信。因此,如有公安机关的告诫书,又有去医院的就诊记录,再配合照片、视频等,证据之间能够相互佐证,形成了较完整的证据链,就能大大增加胜诉的概率。

  2021年,希望大家都能意识到,家暴,不是“家丑不可外扬”,不是“为了孩子忍一忍”,而是一项极为严重的侵害人身权益的行为。

  请收好这份家暴维权指南,对家暴零容忍,不是口号,而是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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