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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适用保险中介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发布时间:2020-05-12  作者:  来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发布保险中介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通知2005-3-29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日期] 2005.03.29 [及时]有效[执行日期] 2005.03.29 [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将听证程序适用于保险中介机构的行政处罚,以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机构的行政处罚,经过研究,现已通知听证程序的相关问题。具体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保险监督管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通知当事人,如停业,撤销许可,并对保险中介人处以大额罚款。它的员工。举行听证会的权利;如果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会,保险监督管理局应组织听证会。 2,保险监督管理局在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保险中介行政处罚之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告知当事人权利并组织听证。保险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审批材料上附加下列材料之一:如果当事人不需要听证,则应当附有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要求听证的有关证明材料;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会,但他们没有按时出席听证会。如果表格实际上放弃了要求听证的权利,则应附有相关的辅助材料;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的,应当附通知书或者其他形式的证明材料;如果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会,则应当举行听证会。记录。 3.如果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保险监督管理局应及时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05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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