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罪犯王明珠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12-27 作者:佚名 来源: 江苏法院网
江 苏 省 启 东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示
(2024)苏0681刑更11号
罪犯王明珠,女,1986年1月1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2198601105748,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光山县,住光山县斛山乡张棚村下王湾。2023年11月20日,本院作出(2023)苏0681刑初493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王明珠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2024年1月12日,因王明珠系怀孕的妇女,本院作出(2023)苏0681刑更12号决定书,决定对王明珠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为2024年1月12日起至2025年1月11日止。
2024年12月12日,本院收到光山县社区矫正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称王明珠于2024年7月31日在光山县人民医院分娩一活体男婴,现仍处于哺乳期间,请本院对王明珠是否继续暂予监外执行作出裁定。
经初步审查,罪犯王明珠的情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立案条件,予以立案。现将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反馈,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
联系地址: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南苑中路418号启东市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513-68951267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2419.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关于罪犯魏慧芳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下一篇:(常熟法院)罪犯蒋怀才暂予监外执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