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琴琴暂予监外执行
发布时间:2024-12-27 作者:佚名 来源: 江苏法院网
罪犯谢琴琴,女,1990年7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展坪乡占坊村二组。曾因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22年5月23日被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2023年12月4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4年4月7日本院作出(2024)苏0583刑初36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谢琴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2024年4月22日罪犯谢琴琴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理由是其于2023年10月26日生育一子,目前是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2024年5月15日本院依法作出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至2024年10月25日止。2024年10月15日罪犯谢琴琴以妊娠期为由,继续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病历资料等材料。
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认定,罪犯谢琴琴2024年11月21日妊娠诊断成立。
本院对罪犯谢琴琴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依法予以公告并发函给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征询意见,该院于2024年12月20日复函建议本院对罪犯谢琴琴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谢琴琴系怀孕的妇女,其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经合议庭评议并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罪犯谢琴琴暂予监外执行。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24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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