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法院)关于罪犯刘凤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12-27 作者:佚名 来源: 江苏法院网
公 示
罪犯刘凤,女,1993年11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70219931118482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伯都乡永清村永清屯,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爱珂小区31号1单元301室。本院于2024年8月12日作出(2024)苏0923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罪犯刘凤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犯非法行医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2024年10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4)苏09刑终30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罪犯刘凤等人的上诉并维持原判。罪犯刘凤因怀孕,于2024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供其怀孕证明等相关材料。
现本院将罪犯刘凤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相关材料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如对本院上述监外执行立案公示有异议,可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联系人:郝法官
联系电话:0515-69919065
地址:盐城市阜宁县香港路717号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23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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