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0-05-12 作者: 来源:
第一个是确保建设银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顺利实施,促进软件管理进入法律管理轨道,保护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人的权益,促进计算机软件在建设中的发展和流通银行,加快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业务的发展。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办法》,结合本行的实际建设,制定了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根据《办法》第2条,建设银行开发并由系统内部使用的软件不属于公共领域,可以注册。 第三条软件着作权登记一般分为总行登记,分支机构登记和个人登记。分支开发软件是否应用于分支名称中的注册由每个分支确定。 第四条总行业务应用软件审核组负责总行软件注册和全行计算机软件注册管理。 第五条根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总行以招标方式开发的软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任务书中规定着作权属于总公司,总公司应当统一登记,开发部门不得单独申请注册。版权所有权未明确规定的,着作权属于开发部门,开发部门申请登记,并向总行审核组报告备案。 第六条由多个分支机构总行开发的软件,由总机构版权所有,由总机构统一登记。 第七条各分支机构自行开发的软件,由分支机构自行申请。必须在注册申请前30天通知总部审核小组。 第八条与外部单位合作开发的软件,如果版权归开发协议中的建设银行所有,则由建设银行独家注册。否则,按照《办法》第8条申请注册,并向总公司审核小组报告备案。 第九条申请软件登记的个人必须在登记前向银行提供足以证明其软件符合《条例》第14条规定的着作权的详细资料,否则版权归银行所有,银行应当申请注册。并向总公司审核小组报告备案。 第十条建行系统发布的软件修改版或者综合软件的注册,必须在注册前提交总行审核组审批。 第11条对于所有注册软件申请,每家银行必须对软件的识别材料进行详细审查。如涉及任何建筑机密,则注册应符合《办法》第12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各种注册软件的转让由版权所有者负责,非版权所有者不受转让。当分支机构的注册软件自我申请转移到建行系统之外时,必须向总行审核小组报告批准。 第十三条任何必须通知总公司或者向总公司提交的软件,必须在申请注册前一式两份报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表》。 第十四条必须向总公司报送软件着作权转让的软件,必须在转让前一式两份提交《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审批表》。 第十五条经总公司批准的软件修订或合成软件的注册,必须在注册前一式三份《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软件著作权审批表》报告。 第十六条总公司收到分局提交的批准表后,应当在3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七条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本行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十八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还总公司电子计算机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