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的特征
发布时间:2020-05-12 作者: 来源:
网络侵权的特征 (1)虽然网络侵权与传统侵权本质上是一样的,但网络作为新技术的产物,有其自身的运行特征,这使得网络侵权表现出不同于传统侵权的特征: 1。网络侵权的实施简单易行。由于网络是一个开放的、巨大的虚拟空间,在大多数情况下,网络空间中的任何活动都不需要与现实中的真实身份相关联,并且行为人在没有先进的计算机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的情况下,经常会在任何时间和任何地点实施侵权和欺诈。 2。网络侵权造成的损害是即时的。这显然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侵权。例如,传统的盗版光盘应该先打印出来,然后通过各种渠道分发,最后在结果出现之前到达消费者手中。虽然这种盗版行为从一开始就构成侵权,但结果却被推迟了一段时间。然而,网络侵权不需要这样的传统载体,只需要通过一个无形的高速网络上传。全世界的网民都可以访问含有侵权内容的网站,其他网络也可以很容易地为含有侵权内容的网站设置链接。此外,网络的互动使得他人不仅被动阅读或使用侵权主体,还可以自由删除、添加和修改,并通过各种链接广泛传播,导致侵权内容迅速膨胀。看到网络侵权的后果广泛传播,权利人束手无策。 3。网络侵权的责任主体很多,很难确定每个案件的原被告。网络侵权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发起者、传播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和搜索引擎。前两类是网络用户,后两类属于网络服务提供商。俗话说“抓贼先擒王”,但往往很难及时确定网络侵权责任的实施者。虽然有大量的传播者,但所谓的“法律不对公众负责”或赔偿能力不足等问题使大量的传播者免于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网络世界中,权利人往往很难证明其正当的原告身份,人们也很难有效识别网络侵权人。如果原告单独起诉侵权人,往往会出现侵权人推卸责任、事实难以查明的情况。因此,为了降低诉讼风险,原告常常将所有可能的侵权人列为被告,但被告是否都应承担责任的问题却没有得到考虑。这无疑增加了审判的难度,并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无辜被告的投诉。 4。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很难获得证据。传统的侵权方法也易于识别,因为它们易于检测。然而,网络的流动性和互动性决定了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网络侵权行为范围广、取证难。网络中存在的数字信息没有连续性。很难找到和识别对其进行的修改和删除。它是不稳定和多变的,这使得网络上的证据失去了它的原创性。因此,网络中信息的证据能力值得怀疑。此外,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63条明确规定了七种证据类型: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检验记录。根据法定证据原则,如果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在法定类型范围内,就难以产生证据效力。因此,在网络侵权行为认定中起着重要支持作用的计算机领域的证据资源,由于不能归类为合法的证据形式,法律地位不明确,可能无法释放其应有的效力。 5。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难以确定。一般侵权行为的管辖权主要适用于被告所在地法或侵权行为所在地法。然而,互联网已经将计算机及其网络整合在一起 作为一种新媒体,互联网具有其他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全球性和快速的信息传播。也正因为如此,网络侵权造成的危害后果比传统侵权严重得多。在当今的互联网时代,一条不经意的侵权言论和信息可以在几秒钟内传播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给全世界带来负面影响。随便点击九下就可以消灭所有人的财产,对被侵权人的精神打击和经济损失甚至比传统侵权更严重。 不想自己处理网络侵权带来的各种麻烦,你应该及时向律师寻求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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